威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10
威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國土空間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及建設科研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含國家級開發區管委、南海新區管委,下同)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列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鼓勵采用新技術推進城建檔案管理現代化,從政策、資金等多方面保障城建檔案管理人員配備、館庫建設、管理和研究經費等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下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檔案人員配備相關標準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城建檔案收集、保管、利用等相關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開展業務指導、資料查詢利用等服務工作;
(三)承擔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四)承擔城建檔案規范的落實及編制,城建檔案的驗收、培訓、獎懲等行政輔助工作;
(五)完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下列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交通基礎設施、軌道交通工程檔案;
(五)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等工程檔案;
(八)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市建成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九)建筑工程中應用BIM、CIM技術的工程檔案;
(十)各類地下管線(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及相關人防、軌道交通等工程檔案;
(十一)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管理的檔案。
第七條 下列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資料,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應當主動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移交。
(一)建設工程相關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專業技術檔案;
(二)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
(三)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
第八條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區域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形成的地下管線測繪數據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錄入威海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檔案整理、移交、驗收告知書。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一并告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信息,聯系建設單位開展檔案監管服務工作。
第十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需要編制建設工程檔案驗收事項清單。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建設單位以書面方式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提交檔案資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編制等情況的指導檢查,并視情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認真核驗,確認無誤后辦理有關檔案移交手續。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補充。
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和實物檔案。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檔案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范》等,對收存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合理劃分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組織檔案鑒定,發現檔案破損應及時修補或復制。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城建檔案管理平臺,對城建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對檔案信息進行省內和省外備份保存。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城建檔案時,應當按相關規定要求配備專用庫房,并做好庫房設備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動態更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公布城建檔案目錄,開展城建檔案資料編研工作,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紙質和電子建設工程檔案。
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環節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將在建工程的電子檔案數據報送城建檔案管理平臺,指導和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同步收集、整理檔案,接收、匯總、整理相關單位移交的檔案,按要求完成城建檔案在線移交工作。
第十九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工程,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
第二十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辦法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
第二十一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測繪相關規定要求對地下管線工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符合要求的測量數據文件和地下管線工程測量圖。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新、改、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相關數據進行修改補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將修改補充后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查閱、利用有關城建檔案資料。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以及查詢、利用城建檔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城建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
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威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威政發〔2014〕1號)和《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威政發〔2013〕69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