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發布時間:2019-07-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上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下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地址:榮成市鄒泰南街298號 電話:0631-7588018 傳真:0631-7588018 E-mail:[email protected]
掃碼關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