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6-10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深化住建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建設項目及時竣工交付使用,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魯政發〔2019〕9號)、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指導意見》(魯建審改字〔2019〕5號)、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審批服務事項清單(2021年版)的通知》(魯建審改字〔2021〕11號)、《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備案事項的通知》(魯建質安字〔2021〕8號)、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威海市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威政辦字〔2019〕42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
第三條【工作原則】 聯合驗收按照“企業申請、一窗受理、一家牽頭、集中組織、統一流程、一張清單、一套材料、限時辦結”的原則進行。聯合驗收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部門分工】 市住房城鄉和建設局是聯合驗收的牽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驗收的相關制度并指導實施,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或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門是各區市聯合驗收的牽頭部門,牽頭實施轄區范圍內的聯合驗收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等部門是聯合驗收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負責專項驗收的實施。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牽頭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程審批系統)竣工聯合驗收模塊的建設、管理、運行,實行全程網上辦理。
第五條【聯合驗收條件】 聯合驗收前應達到相關條件:
1.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文件和建設條件要求建設完成(或具備分段竣工規劃驗收和建設條件落實條件);
2.工程建設項目按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約定完工,并經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驗收合格;
3.消防、人防等設施按設計要求完工;給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公用服務設施按要求完工并驗收;
4.《建設條件意見書》約定的事項已經完成;
5.工程建設項目檔案資料按規定整理完畢等。
第六條【聯合驗收內容】
(一) 將“規劃條件核實”“建設用地檢查核驗”2項合并為“用地規劃核驗”,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
(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由人防部門負責。
(三)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4項合并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含人防、檔案、消防)”。其中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實行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承諾在3個月內按要求提交城建檔案驗收材料,即可通過驗收。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相關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驗收(市政、園林、物業、環境衛生等驗收事項),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容缺受理】 聯合驗收部門應當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對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向聯合驗收部門作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將容缺的材料補齊。違反承諾的,聯合驗收部門應當立時中止驗收事項,依據告知承諾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申請】 工程建設項目具備竣工聯合驗收條件的,申請人可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申報:方式一為網上申報方式,由申請人通過工程審批系統自行網上提交聯合驗收申請(申請表樣本見附件1)和相關材料;方式二為窗口申報方式,由各區市政務服務大廳投資建設窗口(以下簡稱投資建設窗口)收件后,將申請材料錄入工程審批系統。實行一套圖紙全過程網上流轉。
對達到聯合驗收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全部實行竣工聯合驗收;對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類建設項目以及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全部實行竣工聯合驗收。
針對部分項目難以同時達到驗收條件及驗收事項前后交叉等問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不同部門竣工驗收備案進度,可實行分段式聯合驗收模式。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不實行分段聯合驗收。
第九條【受理】 投資建設窗口受理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后,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補齊補正申請材料的,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待補齊補正后再予以受理;符合條件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推送各聯合驗收部門審核。各聯合驗收部門1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出具材料專項審核意見,由牽頭部門匯總材料審核意見,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告知建設單位補正或重新申報。
第十條【聯合驗收日期】 需要現場查驗的,牽頭部門應當確定現場聯合驗收日期,并提前2個工作日將驗收日期推送給聯合驗收部門和申請人。聯合驗收部門或申請人確需更改驗收時間的,應及時告知牽頭部門,牽頭部門重新確定現場聯合驗收日期并予以告知。
第十一條【現場查驗】 聯合驗收部門選定2名以上具備較高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的驗收人員作為小組成員,實行AB角工作模式,及時參加聯合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現場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驗收整改】 聯合驗收部門現場查驗發現的問題,可以立即整改的,應當指出并指導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規定整改期限,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驗收意見】 現場驗收通過或整改完成后,聯合驗收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認可文件,并將認可文件傳遞給聯合驗收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在收齊各聯合驗收部門認可文件1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驗收結論意見文書,聯合驗收結論意見文書為納入聯合驗收事項(含納入的備案事項)的統一確認文書(文書樣本見附件2),聯合驗收部門不再單獨出具確認文書。
第十四條【辦理時限】 工業建筑類項目聯合驗收辦理時限為4個工作日,其他建設項目為7個工作日。材料補正時間、整改時間、規劃核實批前公告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依托工程審批系統全程預警和監督考核整個事項的辦理時限,也考核每個環節的完成時限。
第十五條【提前服務】 對體量大、工藝復雜、技術難度高的工程,各聯合驗收部門在建設過程中要加強指導服務。建設單位有驗前指導需求的,聯合驗收部門要及時對接,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現場查驗時落實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有效期】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原《威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WHCR-2019-0140002)同時廢止。